58歲男子余進成自稱「晶華余董」,以投資大型建案、保證獲利、晶華酒店投資缺現金等名義,誘騙富商投資房地產、股票,他先前詐騙共7億7000多萬元,一審判他9年6月後,另有名林姓設計公司女老闆,出面指控余以投資房地產名義,詐騙她5639萬多元,新北地檢署去年5月再依詐欺取財罪嫌將他起訴;一、二審皆判他無罪,依速審法可望無罪確定。林女提告指出,余進成自稱是晶華酒店董事,還是嘉義望族,相中一件房地產,若投資獲利可觀,慫恿她投資,因余男出入都有名車代步,生活看起來很優渥,致使她信以為真,2004年至2010年間,陸續交付余5639萬5000元。林女指出,余為取信於她,還開了6張面額共1760萬元的支票給她,事後卻避不見面,直到2015年,她持余開立支票兌現均遭退票,查詢發現他已遭退票111張,信用早已不良,才驚知受騙,報警提告詐欺取財。余辯稱,他沒向林女自稱是晶華董事,也沒說是嘉義望族,那些錢不是投資款項,而是他向林女借的錢,他會把包含本金及利息金額的支票交給林女作為擔保,然後再商量要提示哪張支票,林女填寫日期後才拿支票提示。不過,在法院審理期間,林女改口說,她和余認識12年,是在朋友飯局認識,朋友僅介紹他是晶華酒店股東,他自己也沒說明與晶華的關係。法院查出,林女告訴狀指出,余跟她說相中一件前景看好的房地產,值得投資、保證獲利,但她在檢方偵查階段說,余從2004年開始陸續有給一些利潤,卻又在法院審理時改稱,她一部分幫余調現金…景氣不好想轉投資…從2004到2010年都沒獲利,她認為投資要很久才能回收,所以仍一直匯錢,但從2010年8月後,就沒再投了。法院認為,依她的證述,難以認定余謊稱他是董事、望族;且依據林女的說詞,她匯款原因究竟是「投資」?「調現借款」?投資的標的是房地產或工廠設備?有無獲得利潤?先後陳述不一,明顯有瑕疵。法院依據支票及其提示日期,查出林女在2010年及2015年間都有陸續提示的紀錄,兌領總額2905萬元;且余從2015年4月27日起,出現大量退票共6億2492萬元,足認為兩人屬借貸關係,尚未有積極證據以證明余詐財,於是二審也判他無罪。此外,余進成曾詐騙8名被害者共7億7000多萬元,檢方在2015年8月起訴指出,余進成對外佯稱是晶華酒店董事,長期包下每月25萬元的酒店行政套房當辦公室,聘雇2名司機開賓士、賓利等高級轎車接送,塑造擁有鉅額財富、信用良好的假象。余騙得8名被害者共7億7000多萬元後潛逃中國,被押解返台。新北地院去年4月依詐欺等罪,判余9年6月徒刑;二審去年8月依29次詐欺取財罪、2次背信罪,改判12年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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